案例一

问题:

1.监理单位设置二级监理机构是否合理?为什么?

2.总监办和驻地办配备的监理人员是否合理?若不合理,请说明理由。

3.试说明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

4.指出本题所述的二级监理机构中总监办和驻地办的职责有何不妥之处。

5.本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是否完备?如不完备,还缺少哪几种文件?

6.若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发现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对某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应以哪一个文件的规定为准。

7.本题所述监理合同的内容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背景

某高速公路开工里程24公里。建设单位通过施工监理招标,将施工监理工作委托给某监理单位。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立即着手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根据该公路工程特点设置了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总监办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监理员。驻地办配备1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办和驻地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总监办的主要职责有:(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3)签发支付证书;(4)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5)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6)组织编写监理竣工文件及监理工作报告。

驻地办的主要职责有:(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3)审批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4)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5)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6)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8)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9)组织编制监理月报。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监理合同中有如下内容:(1)监理工作目标是确保工程获得“鲁班奖”;(2)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3)监理单位可以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4)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建设单位赔偿,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5)建设单位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机构建立工作联系;(6)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可直接向承包人提出。

答案要点

1.合理。理由: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开工里程20km以上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本工程为高速公路24km符合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要求。

2.总监办配备不合理,应为总监办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驻监办配备合理。

3.总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相应专业高级职称、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具有5年以上现场监理经历、担任两项以上同类总监或驻监。

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相应专业中级或高级职称、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具有同类工程3年以上监理经历。

4.总监办职责妥当,驻地办的职责不妥。驻地办的职责不妥之处有:(1)(2)(3)、(8)、(9)条均为总监职责。

5.不完备,还应补充:投标文件、工程专用规范、监理规范、技术规范。

6.应以监理合同协议书为准,理由:根据监理合同组成,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文件次序在先为准。

7.1)条不妥,工程获得“鲁班奖”是施工单位的目标,不是监理目标。

  3)条不妥,按有关规定监理单位不能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条不妥,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应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履约担保。

  6)条不妥,建设单位不能直接向承包单位提出任何意见,必须经过监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