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法律体系

二、法人制度

三、代理制度

四、物权制度

五、债权制度

六、知识产权制度

七、担保制度

八、保险制度

九、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大纲要点:

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指法的创制方式和外在表现形式

二、法的效力层级

各种形式的法的不同的效力,形成的等级体系

 

一、              我国法的形式(2011新增)

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

宪法

全国人大

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低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权力机关

本区域实施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

低于行政法规

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

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等

对我国有约束力,但保留的除外

 

二、法的效力层级

确定法的效力层级的原则: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施行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一般法: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

2.特别法: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四)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五)需要裁决适用的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

1.备案:

①行政法规、②地方性法规、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④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规定备案。

1z010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的定义

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新)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民法商法的关系

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

建设社会法律关系是社会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大纲要点: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新)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行政、事业、社团)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新)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大纲要点: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新增)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产生

2.法定代理

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诉讼中,根据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新)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期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委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民法通则》: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否则,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然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足以使善

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1.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归本人承担,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三)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不作否认表示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默示授权,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不当或不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委托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011年单选题】被代理人因为向代理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 

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由被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c.由第三人自己承担损失

d.由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大纲要点:

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1.支配权

2.绝对权

3.财产权

4.排他权

二、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二)收益权

(三)担保物权

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1.国有土地所有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期限30年,调整须经2/3以上代表同意。

3.土地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4.土地政策: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新)

(一)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方式:出让和划拨

2.出让方式:公开招标、拍卖等

3.程序:向登记机构申请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1.流转

1)书面转让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2. 续期:自动续期和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消灭:注销

三、地役权

指为了使用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011年单选题】建设单位需要使用相邻企业的场地开辟道路就近运输建筑材料,经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向该企业支付用地费,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场地,则建设单位拥有的权利是(地役权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随供役地、需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的转让而转移。

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2.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注意区分:合同的生效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

2011年多选题: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情形表现为(    )

a.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b. 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

c. 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     

d. 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 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ad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动产物权登记和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区别

三、物权的保护

1.保护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2.承担民事责任: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

除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