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企业并购法律实务

知识点一、企业并购概述 (轮换考点)

(一)企业并购的概念

企业并购一般是指企业的兼并和收购。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所谓获得控制权,就中国的上市公司投资者而言,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权;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例题•多选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表明投资者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   )。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

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答案:ab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企业并购的方式10

1、股权并购;

2、资产并购。

【例题•多选题】

企业并购的主要方式有(    )。(2010年)

a、股权并购               b、产品并购    

c、资产并购               d、品牌并购

 答案:ac

(三)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别

1、交易对象和交易主体不同;

2、对目标企业要求不同;

3、履行的法律程序不同;

4、并购后整合难度不同;

5、适用法律不同。

注意: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同样可以减少市场上竞争对手,改变市场竞争态势,因此都要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四)企业并购的分类  13

企业并购按交易企业之间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

1)横行并购;

2)纵向并购;

3)混合并购。

注意:按照并购是否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可将上市公司的并购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

【例题•多选题】

按交易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并购可分为(   )。(2013年)

a.横向并购                   

b.纵向并购

c.交叉并购                  

d.混合并购

答案:abd

知识点二、上市公司并购(常考点)

(二)上市公司并购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且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8)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且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9)前列两项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近亲属;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与其自己或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结: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才构成一致行动人。

【例题•多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将会被视为一致行动人。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情形的有( )。

a、投资者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b、投资者之间为同学、战友关系

c、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d、投资者之间存在联营关系

答案:acd

解析: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均可视为一致行动人。本题b选项投资者之间为同学、战友,并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上市公司并购禁止情形

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行为的自然人;

注意:《公司法》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种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多选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答案:bcd

(四)上市公司并购方式

 1、要约收购。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如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向该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2、协议收购。 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在一个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权益披露。协议收购超过30%的,超过部分应以要约方式进行,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

3、间接收购。间接收购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而未超过30%的,应当按规定披露;超过30%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知识点三、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 (轮换考点)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形式

1、股权并购

(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公司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

(2)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申报。11 12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其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审批机关在其批准证书上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其所设立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价款的支付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11

2、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比例分配收益。12

3、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在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应在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例题•多选题】

国外大型零售企业海通集团拟并购某市若干超市,设立外商投资的连锁商场。其并购价款支付,符合我国有关规定的有(  )。(2012年)

a.海通集团应在外资商场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

b.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并购价款支付期限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

c.经批准延长的,海通集团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50%

d.经批准延长的,海通集团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答案:abd

知识点四、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13(轮换考点)

1、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均属于“经营者集中”。10  13

【例题•单选题】

并购在各国反垄断法中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反垄断法对并购采用了(   )的称谓。(2013年)

a.企业兼并                    

b.企业合并

c.企业集中                    

d.经营者集中

答案:d

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