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减刑的限度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判处死缓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4、适用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5、减刑后刑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