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大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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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分析

考点:刑罚的概念和种类10 11 13

刑罚裁量08 12 13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07 11

重点: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难点:刑罚裁量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知识点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必考点)

刑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的人或者单位所适用的国家强制措施。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一)主刑

1. 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2014年变化内容)

2.拘役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超20年;2013年新增)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高不超25

4.无期徒刑

5.死刑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从立案侦查时起)的孕妇不能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

3)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的限制:

 中院一审、最高院核准

4)死刑的适用有两种情况: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的限制适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缩短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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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加刑

1、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关注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被选举为村委会主任,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从事律师、教师、司法(公检法)等职业。

2)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应当附加的:(危害国家安全应剥夺,死刑无期要剥夺)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可以附加的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

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犯罪分子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驱逐出境

知识点二:刑罚裁量(量刑)(必考点)

(一)刑罚裁量的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刑罚裁量的情节

1、法定情节。

分为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四种。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2、酌定情节

如犯罪的对象、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三)刑罚裁量制度(重点)

1、累犯

包括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类型。

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罪犯。

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第一,刑度条件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二,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第三,主观条件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第四,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特别累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处罚原则: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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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累犯的是(   )。(2012年)

a.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1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b.因洗钱罪被判处5个月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又犯集资诈骗罪

c.因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满后4年又犯抢劫罪

d.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又犯盗窃罪

答案:c

2、自首(重点)(必考点)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构成条件包括: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职务犯罪者在尚未受到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未调查、未讯问、未强制就投案自动投案

本人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2014年新增内容)

向非办案单位投案视为投案

(2)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关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2014年新增内容)

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           认定自首

单位自首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2014年新增内容)

单位自首后 直接责任人员没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 视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自首。2014年新增内容)

单位没自首 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 认定自首

3、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无期吸收有期,死刑吸收无期有期

限制加重原则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不超最高限)

合并原则 主刑 + 附加刑

【历年真题】

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下列关于对甲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2013年)

a.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期限可以超过20

b.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低期限不能低于15

c.决定执行的罚金应为3万元

d.甲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超过3

答案:a

2)数罪并罚的适用

第一、判决宣告前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罪,是指发生在判决宣告前,并在判决宣告以后被发现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罚。

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以前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 

举例甲因抢劫被判刑10年,在服刑5年的时候,被人举报以前还有一个强奸罪,这时,要对他的漏罪定罪量刑。即在他原来的刑期基础上加上现在新判处的刑期,再减去已执行的5年,数罪并罚。

第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执行中再犯新罪 先减后并

【举例】:甲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3年时,在监狱同人打架并致对方死亡,被判12年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应该先减后并,即,先将15年减去已执行的13年,再将所剩的2年和12年合并,此时,其最终科处的刑期应当在12年以上、总和刑期14年以下。

4、缓刑         

1)缓刑适用对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解释: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2)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缓刑适用限制

即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4)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缓刑的撤销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看宣告刑

可缓刑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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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   )不适用缓刑。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犯罪分子   

d.累犯

答案:d

知识点三: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必考点)

(一)减刑

1、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适用减刑的条件(重点)

1)适用对象:(均可减,死刑有差别)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的前提:(有悔改、有立功)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3、减刑的限度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判处死缓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4、适用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5、减刑后刑期计算

(二)假释(重点)

  1、假释的概念

  2、假释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例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假释的适用对象可能是判处(  )的犯罪分子。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答案:cd

2)执行刑度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适用假释的前提:

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3、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假释的撤消情形

1)再犯新罪;

2)发现漏罪;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5、假释的程序。

同减刑的程序相同,适用刑法第7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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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诉时效(重点)

1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不受追诉实效限制的特殊规定,

下列情形下,追诉期限无限延长:(2014年有变化)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立案)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立案,但未立案的)

3、追诉时效的计算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四)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