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

大纲内容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的结算

考点有关预付款的相关规定、有关期中支付的规定、竣工结算的规定、最终结清的规定、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方式

重点有关预付款的相关规定、有关期中支付的规定、竣工结算的规定

难点竣工结算的规定、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1.工程计量的概念

2.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计量的原则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知识点1:工程计量的方法——轮换考点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1.单价合同计量

单价合同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总价合同计量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

知识点2:预付款——常考点

二、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一)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

1)百分比法。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30%

2)公式计算法。其计算公式为:

(2)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付,承包人可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催要

发包人仍不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的7天内核实并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

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支付预付款

2.预付款的扣回

(1)按合同约定扣款。

(2)起扣点计算法。起扣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m——工程预付款总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2009年真题

已知计算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公式为t=p-m/n,其中n的含义是()。  

a.工程预付款额

b.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c.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d.开始扣回预付款时累计完成工作量

3.预付款担保

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定期从发包人处取得同意此保函减值的文件,并送交银行确认。

承包人还清全部预付款后,发包人应退还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将其退回银行注销,解除担保责任。

4.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期中支付

1.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承包人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结算价款的调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3)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2.期中支付的程序

(1)进度款支付申请。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2)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后,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3)支付证书的修正。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知识点3:竣工结算的相关规定——轮换考点

三、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说法

①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③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④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⑤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1.编制依据          

投标文件、合同、设计文件等7项。

2.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1)双方确认。

(2)依据合同约定。

(3)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规定计算。

3.竣工结算的审核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

(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审核

(3)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的规定

(4)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规定

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申请调解或诉讼。

4.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保修合同执行;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在收到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被认可。

4.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在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双方可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优先受偿。

(三)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和支付

1.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违约解除合同

(1)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金额,并在28天内结算。

(2)因发包人违约,支付相应费用,核实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知识点4:最终结清的相关规定——轮换考点

四、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支付证书

发包人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最终结清付款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知识点5:合同价款的纠纷处理——轮换考点

五、合同价款的纠纷处理

(一)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

(1)协商和解。

(2)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2.调解

(1)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2)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3.仲裁或诉讼

(二)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同1规定

4.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5.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按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三)工程造价鉴定

1.工程造价咨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规定

(1)程序合法。

(2)人员合格。

(3)按期完成。在收到鉴定资料后10天内,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

(4)适当回避。

(5)接受质询。

2.工程造价鉴定的取证

3.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