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知识点一、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知识点二、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知识点三、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相关法律法规、同业自律规范对同业之间的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银行业同业之间应当坚持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本外币存款、信贷、结算、银行卡、资金交易、证券业务以及服务收费过程中,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恶意抢夺客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非正常价格开展业务或恶意串通制定垄断价格;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使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宣传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只宣传客户可能获得的收益,隐瞒或不客观揭示业务风险;

2)采用不当销售手段,欺骗和误导客户;

3)对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进行歪曲、诋毁,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本外币存款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

2)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种不正当费用;

3)办理储蓄业务,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强拉客户开立账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或提供承诺;

2)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比例;

3)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

4)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

5)协助客户逃避其他银行信贷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2)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

3)无理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4)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5)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其他同业机构资金;

6)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其他同业单位的资金;

7)受理客户的无理拒付,不扣、少扣客户的滞纳金;

8)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9)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向经办人和持卡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等恶性价格竞争手段来争取市场份额;(2)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违反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

3)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具有排他性的pos机、读卡器及atm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资金交易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规、超范围进行有关交易业务操作;

2)在资金交易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资金、债券的交割;

3)以发布虚假信息、串通制定非正常价格等手段扰乱市场,伺机获利;

4)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非正常价格进行资金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证券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企业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承销过程中,通过恶意压低承销费用竞争客户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2)在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制造、散布虚假的信息误导市场成员和客户;利用内幕消息、非法交易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对敲、操纵价格等方式影响市场价格走势。              3)在债券投标过程中,恶意压低投标价格,影响中标票面利率。

 

例题:多选题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a、以向经办人和持卡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等恶性价格竞争手段来争取市场份额;

b、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违反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

c、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具有排他性的pos机、读卡器及atm

d、以发布虚假信息、串通制定非正常价格等手段扰乱市场,伺机获利;

e、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非正常价格进行资金交易。

答案:abc

 

知识点四、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