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向经办人和持卡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等恶性价格竞争手段来争取市场份额;(2)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违反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
(3)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具有排他性的pos机、读卡器及atm。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资金交易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规、超范围进行有关交易业务操作;
(2)在资金交易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资金、债券的交割;
(3)以发布虚假信息、串通制定非正常价格等手段扰乱市场,伺机获利;
(4)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非正常价格进行资金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证券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企业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承销过程中,通过恶意压低承销费用竞争客户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2)在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制造、散布虚假的信息误导市场成员和客户;利用内幕消息、非法交易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对敲、操纵价格等方式影响市场价格走势。
(3)在债券投标过程中,恶意压低投标价格,影响中标票面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