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四: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条例》第53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最终以书面评标报告的形式体现,成果是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有关主管部门,都无权改变剥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定权利,不得脱离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该原则保障了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独立的工作价值。
评标报告具有四个共同特征:第一,应在完成评标后编制;第二,由评标委员会经全体成员签字后向招标人提交;第三,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四,评标报告应全面反映评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