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这些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除签订回购主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融资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