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审委的职责。(p136,重点强调3、5、6点):
第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第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3)发审委委员的回避。
2.发审委会议
(1)一般要求: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被邀请到会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2)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特别注意)为通过。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3.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