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五、《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5.2
(一)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1.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3.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二)采取措施,切实解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1)发行人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2)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应主动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动态,对其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协调并向董事会报告。
(3)发行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
(4)发行人应定期检查销售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完善。
(5)发行人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管理。
(6)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基础薄弱且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保荐机构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此做详细记录,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记录在案;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