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地方政府债券也被称为市政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行过东北生产折实公债。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

 

知识点一、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将由财政部通过现行国债发行渠道代理发行。目前,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采取合并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的方式。

(一)招标方式

地方政府债券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1.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2.投标量限定。

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

甲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3%30%

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0.5%10%

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3.最低承销额限定。

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

甲类成员为1%

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1.中标募入顺序。

全场投标量大于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2.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

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

地方政府债券认购资金和债权结算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确认认购资金足额入库后通知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通知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确认总债权和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团成员自营额度的债权;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同时通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团成员自营额度的债权。

 

(五)分销

地方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1.分销方式。地方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2.分销对象。

地方政府债券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3.分销价格。

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例题:判断题

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答案:正确

 

知识点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它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财政部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于20111020日发布施行。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试点省(市)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债券应当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