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试点省(市)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债券应当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