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治理要求
1.公司上市后须至少有1独立非名执行董事常驻香港;
2.需指定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3.发行人董事会下须设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
4.审核委员会成员须至少有3名成员,并必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1名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出任主席者也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5、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3.28规定的公司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