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知识点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

(一)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

1.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2.一致行动人是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相关规定的12种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例题•多选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c.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50%

d.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c应为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知识点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一)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1)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2)(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二)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此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规定与  1)基本相同。

3)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等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4)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三)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但未达到20%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一定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p408

若是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话,还应当按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披露相关信息

(四)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7点(p409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上述第7项规定的文件。

(五)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披露

6个月内需要再次报告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公告。超过6个月应按规定编制公告。

(六)关于媒体披露

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
  若在其他媒体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七)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例题:判断题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一定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答案:正确

知识点三、要约收购规则

(一)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都是向所有股东发出)

1.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2.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3.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的收购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二)要约收购报告书

1.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报送与公告

收购人依照规定报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文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书、法律意见书。

2.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14项,p411

3.改以要约收购后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与公告。

注意: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收购人应当在达成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
取消要约收购计划后再次收购的时间限制

收购人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文件后,自行取消收购的,应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

1)应尽的职责:
  (2禁止事项: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四)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

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五)收购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证券支付。应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六)收购要约 p422

1.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收购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2. 收购要约的适用与变更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 有效期(四种情况)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但是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发出公告后至收购要约期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约定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要约期届满15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4.收购要约期满前的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七)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1.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3.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4.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

(八)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

收购期限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九)收购情况的报告

收购期届满后的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十)收购条件的适用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十一)收购期限届满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交易。

【例题•单选题】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的,超过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a 20%

b 30%

c 40%

d 50%

『正确答案』b

知识点四、协议收购规则

(一)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收购的,应依法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3.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4)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按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二)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的编制与提交。

(三)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四)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1.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五)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1.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

2.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有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六)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p418

例题:判断题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答案:正确

知识点五、间接收购规定(p419,了解)

(一)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应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其后,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

(二)有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应尽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六、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一)申请豁免的事项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事项有:

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2. 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未获得豁免的应减持至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二)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4条)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得转让其在该公司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部分,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4)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条件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直接向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3)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例题:判断题

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未获得豁免的应减持至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答案:正确

知识点七、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要求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财务顾问的职责( 6条,p423,了解)  

(二)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p424425,了解)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聘请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四)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 6条)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

知识点八、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关注要点

20109月《共性问题审核意见》,重点关注包括:

(一)收购资金来源:

1.收购资金来源于融资安排的关注点:

1)看是否为借贷;如果是借贷,看有无担保或与第三方的特殊安排。

2)收购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和收购实力。

2.管理层收购中的收购资金来源:

1)分红政策与高管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关联方2年内是否与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所任职的企业存在利益输送。

2)如资金来源于员工安置补偿费,是否得到批准,批准程序是否合法。

3.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壳公司:

12年内,是否与收购人及其近亲属向收购人利益输送行为;收购人的实力、信用情况的披露,是否带他人收购。

(二)实际控制人变化

如果以此理由提出要约豁免,要关注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防止以此来规避要约收购:

1.买卖双方是否受同一人控制

2.国有境外全资子公司关注是否国家机构继续履行职责。

(三)国有资产无常划转、变更、合并的解答

(四)关于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解答:

1.未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为一人可实际支配的,合并算;

2.关联关系的一并算;

3.达到5%及以后,变动达5%的,均应报告。

(五)并购重组过程中关于反垄断的要求:

1.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达到标准的,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不是反垄断委员会)。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1)集中行为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并提供依据;

2)达到标准,提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或对不予禁止的决定;

3)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就集中行为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4)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5)上述意见,均作为信息披露文件。

2.涉及外资并购的特殊要求:国家安全审查

(六)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和申请豁免其要约规定。

1.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企控股的境内子公司。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内资企业间接收购,依照前述执行。

2.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须作出以下特别提示:

1)控股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必须提前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如属于对外资限、禁的行业,须经提前批准。

3)涉及反垄断审查,必须提前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反垄断审查批复

知识点九、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一)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

1. 中国证监会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被收购公司在境内外同时上市,收购人除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除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还应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的其他情形。

(三)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1.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

1、收购人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报告义务

2、派出机构持续监管

3、收购完成后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转让。

2)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五)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罚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违法行为

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改正前,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收购人违规违法行为

同上

被收购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停止收购活动

专业机构违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例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a.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
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
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