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1.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3.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4.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
(八)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
收购期限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九)收购情况的报告
收购期届满后的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十)收购条件的适用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十一)收购期限届满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