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第一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知识点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
▲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
  ①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减资。
  ②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③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④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

2.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借壳上市活动。p458

3.计算上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2)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的资产,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3)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分别计算较高者为准。

4)在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者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例题:单选题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 )为准。
a.
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
b.
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
c.
成交金额
d.
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

答案:b

知识点二、重组程序 p472

(一)初步磋商:上市公司初步磋商时,必要且充分保密措施。

(二)聘请证券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三)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与相关资产的定价

1. 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或“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2. 相关资产定价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采取2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四)董事会决议p461

1、董事会作出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有关文件的披露与上报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五)股东大会决议p462

1.股东大会的召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大会决议内容:8项。

3.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与上报。

(六)证监会审核

1.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处理。

2.审核期间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规定:关于交易对象、关于交易标的。

3.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心的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其他情形。

4.召开审核会议的公告

5.审核结果公告。

(七)重组的实施:

1.重组的正常实施。

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2.重组未能正常实施情况的处理。

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

此后每30日应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3.利润预测数与实际盈利数出现差异的披露与处理。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出具、上报与公告。

(八)重组实施后的持续督导

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自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例题•多选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 )的,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a.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b.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c.上市公司出售部分经营性资产

d.上市公司购买其他资产

『正确答案』ab

知识点三、信息管理

(一)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二)保密规定

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三)停牌的申请与处理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四)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p467-468

知识点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出具了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出具这些类型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消除或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配套融资

(三)发行股份价格的限制

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五)审核与实施

1.审核。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2.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3、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例题:多选题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a、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b、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出具了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出具这些类型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消除或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c、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d、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案:abcd

知识点五、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

(一)再融资时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可以模拟计算的条件(书471页)

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二)有关再融资时间限制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

知识点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关注要点

(一)交易价格公允性

1.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的交易项目

1)普遍关注点:①是否提供评估报告和技术说明;②评估报告与盈利预测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间是否重大矛盾;③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至审核期间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重大偏差应重新评估;④在拟注入之前3年是否有过评估,两次评估之间是否差异,若有应说明和关联交易。

2)评估参数与方法:①评估方法是否得当;应采取两种以上参数,参数是否妥当,是否存在重大矛盾;②收益现值法、成本法、市价法: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③评估机构:以土地使用权为评估对象的,执行国土部制定的规程,是否具备全国内执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后,是否更换机构;如更换,是否说明具体原因及评估机构的陈述意见。涉及珠宝的,聘请专门的机构,该机构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已取得证券、期货业务是否用符合上述要求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3)特别资产类型:

①企业股权价值。对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敏感性的分析是否充分;

②流动资产: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的冲回是否足够依据;

③开发性房地产:土地性质是否与土地实际用途相符;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确定评估参数结合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实际情况。

④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性房地产。参数的选取相类似的其它交易案例的评估参考数据;用收益现值法的,折现率考虑持有物业出租与开发房屋出售的区别。

⑤知识产权:评估假设是否充分;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包装、外观等)价值是否与实际价值匹配;是否已经全面剔出广告开支;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⑥采矿权:是否已经取得国土部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是否对比同类、同地区资源的量价和评估案例。

2.价格不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项目。交易价格以双方的股票市价、独立财务顾问估值、净资产面值等为依据。

1)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定价的意见。

3)充分考虑市盈率、市净率;

4)揭示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在知悉该风险的情况下严格法定表决程序。

(二)盈利能力与预测:

1.审计报告:

1)标的资产是否提供两年审计报告

3)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保留事项是否已经消除;强调事项段意见关注强调事项可能的影响。

2.利润表事项:

1)两年收入稳定性;

2)税金及所得税是否与收入或利润匹配。

3)净利润是否依赖非经常性损益;如存在是否对扣除该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作出说明,是否具有持续性和可实现性。

4)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异常。

5)是否严重依赖于重组方或其他关联方;若依赖关联方,是否存在合理性作出论述。

3.资产负债表关注:

1)巨额;(2)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少提、资产减值少计等;如存在,对历史业绩造成的影响。

4.盈利预测报告关注:

2)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就是与主营和兼营没太大关系,但影响到公司盈利的收支。

4)(5)预测属于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差异大的,给予合理解释。

6)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预测:体现财务会计中的勾稽关系。

7)假设不符,解释是否合理。

5.其他关注:(p488

1)勾稽关系是否对应。(3)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4)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一致;(5)是否在同一管理层下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注入后上市公司能否对其进行有效管理。(6)标的资产在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进行剥离改制;若存在,是否对业务剥离、资产与负债剥离、收入与成本剥离的合理性作出解释。(7)补偿是否合理:股份补偿协议是否包含了资产减值测试

(三)资产权属及完整性(略p476-478

(四)同业竞争

1.竞争性业务的披露范围:

l)是否已详细披露收购交易中的收购人(包括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

2)是否已结合上述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详细披露其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关系,并就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可触及的市场区域内生产或销售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或可替代的服务,或者争夺同类的商业机会、客户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进行说明和确认。

3)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

3.报告书披露存在同业竞争的:

1)经披露或核查确认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的,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2)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该等承诺和措施,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

知识点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关注要点

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

3)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核查,并对承诺安排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五)关联交易

1.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2.重大资产重组对关联交易状况的影响:

1)原则关注要点: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前后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重组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经营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重组方案是否严格限制因重组而新增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重组完成后无法避免或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是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相关各方是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或签订了完备的协议,以提高关联交易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

2)具体关注要点:

①是否充分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人员。是否以列表等有效方式,充分披露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录,并注明各企业在本次重组后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性质或其他特殊联系;是否充分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②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在重组前后的变化及其原因和影响。是否以分类列表等有效方式,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提供担保、接受担保、许可或接受许可使用无形资产等交易类型,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前后的关联交易及变化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关联方、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性质(例如母子公司、同一方控制等)、交易事项内容、交易金额、主要定价方式、占上市公司同类/同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利润等核心量化指标)的比重等,同时,是否说明各类交易是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偶发性关联交易;

是否充分披露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关联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关联采购额占采购总额、关联交易利润占利润总额等比例,相关比例较高的(例如接近或超过 30%),是否充分说明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的影响;如重组前后相关数据指标存在较大变动或波动,是否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和具体原因,并提出必要的应对解决措施。

③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是否详细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对照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进行充分分析说明,对于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或者不具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的,是否充分说明其原因,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导致显失公允的情形。

④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交易标的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占比及其可收回性的分析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完成后出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资源被违规占用,是否涉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规范整改,对此类问题能否在确定最终重组方案前予以彻底规范和解决。

⑤特殊情况下涉及重组方将其产业链的中间业务注入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持续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是否已考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

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其他情形,相关影响和解决措施是否已充分披露。

⑦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充分核查关联交易的具体构成及其(积极和消极)变化和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必要性和定价公允性,是否已审慎核实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措施,是否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3.收购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比照重大资产重组的上述审核要点予以关注。

(六)持续经营能力

1.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独立。财务方面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以及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2.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比率是否过大(如超过70%),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很高。

3.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明显偏高。

4.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

5.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如存在,是否已就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6.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是否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

(七)内幕交易

1.相关申报文件的齐备性。涉及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关注内容: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并提供保密制度说明,以及与所聘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交易进程备忘录。

2)是否出具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即从董事会首次决议前6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目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情况说明(如有)。

3)是否出具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记录。对于在并购重组停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涨跌幅超过同期大盘涨跌幅20%)的,还要求申请人对其自身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进行充分举证。

2.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1)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但发生在信息披露后,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

2)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发生在信息披露前,但数量不大的,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此外,关注相关人员是否上缴收益,是否接受所在单位或中介培训,上述买卖行为及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披露。

3)如果相关人员有高度疑似内幕交易的股票买卖行为或相关部门出具意见认为相关交易不能排除内幕交易嫌疑的,则转交有关部门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八)债权债务处置

i.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已对上市公司重组中债权、债务的处理的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已及时通知债权人、是否已有效地提前偿还债务、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担保、银行等特殊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是否取得相应层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或授权。

2.申请材料是否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拟转移的债务总金额及债权人的总数目,在此基础上,是否披露已经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对应的债务金额占债务总金额的比例。

3.如确实存在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或债权人对本次重组债权处理方式不发表意见的,是否明确披露其对应的债权、债务数量。

4.如果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则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已经偿还完毕,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此事项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5.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对方、原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对没有取得债权人明确意见的,占比较小的债务处理提出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方案,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是否就以上方案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如存在,相关方是否提供了担保等保障措施,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6.部分债权人因前期无法联系或发表意见不及时,但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又明确发表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是否已经按以上原则进行处理,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及时充分披露了债权、债务处置的最新进展和影响。

(九)股权转让和权益变动

i.注入(置出)存续上市公非司的标的公司股权:

1)标的公司在重组前增减资或发生股权转让的,是否详细说明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增减资或转让股权的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是否到位;是否详细披露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标的公司存在出资不实或变更出资方式的,关注相关股东是否已补足未到位资金或资产,消除了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对出资不实或未及时到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

2)结合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和股权转让协议,说明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关注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的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是否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3)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4)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关注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益变动:上市公司重组或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益安排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是否违反特定主体的股份锁定规则或承诺;是否可能导致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或因控制权恶性争夺致使公司陷入僵局;是否可能产生规避信息披露和要约义务等法定义务的效果;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权益变动的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3.其他关注事项:

1)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募资行为。

2)股权或股份代持情况是否充分披露,相关报告期内的代持情况是否发生过变化,相关变动是否可能引发法律争议。

3)相关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东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情形。

4)标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由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主要权益的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已有效整改。

5)标的公司股权在相关报告期内涉及债转股的,相关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效,相关债转股的程序是否完备、合法、有效。

6)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在充分核查相关交易事实的基础上发表明确专业意见。

(十)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1.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关注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期间盈利是否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期间盈利按约定非由上市公司享有,则关注是否影响标的资产估值作价的合理性,关注交易双方是否作出了其他对等性安排

2.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作价自始确定不变的,关注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如发生亏损,资产出售方是否向上市公司以现金等合理方式补足亏损部分。

(十一)矿业权的信息披露与评估

1.矿业权信息披露的关注点。标的资产涉及矿业权的,关注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标的资产的有关情况,包括:

1)矿业权证(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情况,取得时间、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面积、开采深度、生产规模等,如矿业权是出让取得,披露矿业权出让的合同号、批准文件和文号、矿业权价款已缴及欠缴情况;如矿业权是转让取得,披露矿业权交易价格及依据;如是矿业权人出资勘察形成的矿业权,披露目前勘察及其投人情况。

2)生产许可证书取得的情况,最近3年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如果实际生产能力与矿业权证书登记的生产能力有差异,提供证明实际生产能力经过合法审批的文件。

3)生产是否符合环保法规、政策要求,最近3年是否曾经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批及落实情况等。

4)其他相关许可资质证书齐备情况,如黄金开采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尾矿经营许可证等。

5)资源储量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备案证明的时间和文号。

6)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情况,包括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机构、评估委托人、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及评估价值等。评估选取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及评估计算服务年限、产品方案、评估采用的销售价格及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总成本费用、折现率等。

7)矿业权评估增减值的原因及合理分析。

8)对应处置矿业权价款而未进行处置的,披露价款未来支付相关框架协议或意向,在对价中是否充分考虑该因素。

9)在重组报告书中提示投资者关注评估报告全文

2.矿业权资产评估的关注点。标的资产涉及矿业权的,对资产评估关注以下事项:

1)矿业权的有效期。

2)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时价款缴纳的情况。价款实际缴纳情况与矿业权出让协议约定是否相符。如果是上市公司购买拥有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是否已将应分期支付的款项足额记为负债。

3)最近3年进行过储量评审的,提供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对于本次交易和最近一次历史储量核实报告存在差异的,披露差异的合理性。

4)对于煤矿开采企业,关注安全生产问题。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是否超过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对于国家进行产品总量宏观调控的矿种,评估中生产规模的确定不超过按管理部门下达的生产指标。

5)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6)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的评估,评估范围是否与有偿出让的范围一致;可开采年限是否合理。

7)采用现金流量法等方法评估时是否充分考虑审批时间的影响。

(十二)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独立性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关注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人员与评估机构、人员是否能够保持独立性,包括:

1.公司聘请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与对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是否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2.是否有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

(十三)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困难的重组方案可行性

1.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困难的重组方案可行性。

收购人拟以重组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为理由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时,关注重组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包括以下内容:①重组方案的授权和批准;②重组方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重组方案的授权和批准:

1)收购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完整的重组方案,是否已通过相关决议。

2)重组方案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3)上市公司是否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并且在收购协议中注明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重组方案如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取得批准。

5)是否存在影响方案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3.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2)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独立的产供销体系,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整。

3)重组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在消除公司债务等风险的同时,还兼顾各方利益(如职工的妥善安置)。

4)上市公司存在的大股东欠款等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已予以解决。

(十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的资产评估信息:6

例题:判断题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已对上市公司重组中债权、债务的处理的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已及时通知债权人、是否已有效地提前偿还债务、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担保、银行等特殊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是否取得相应层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或授权。

答案:正确

知识点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主体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二)相关当事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1.信息管理义务与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未经核准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责令改正,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的,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上述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保密义务与法律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盈利预测等与实际情况出现重大差距的法律责任。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6.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监管。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交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规定: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2)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拟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性资金占用问题进行特别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例题:判断题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答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