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密义务与法律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盈利预测等与实际情况出现重大差距的法律责任。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6.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监管。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交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规定: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2)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拟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性资金占用问题进行特别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