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民事执行程序(重新编写)

知识点一、执行的承担 (轮换考点)

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2、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4、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二、执行标的  (轮换考点)

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属于豁免执行的财产,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以及为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得执行的财产。

7、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或者中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知识点三、执行依据 (轮换考点)

1、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2、仲裁: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4、劳动争议先予执行裁决。

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

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先行裁决。

7、公正: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知识点四、执行管辖 (轮换考点)

1、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1)中级法院作为一审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中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3)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4)经人民法院认可的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5)上级法院依法指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提示: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l0日内提出(审判管辖异议期为15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关系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上诉)。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知识点五、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 (轮换考点)

(一)执行和解

1、执行当事人可以对其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对部分债权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其和解的效力仅及于该部分债权债务的执行。

2、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再请求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3、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解释: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执行依据并不因此失效,只是原执行程序因而中止或结束。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二)执行担保;执行担保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担保人的申请必须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2、担保的方式,可以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

3、被申请执行人的担保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4、必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知识点六、执行教济 (轮换考点)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点七、执行回转 (轮换考点)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知识点八、执行的开始、中止和终结 (轮换考点)

(一)执行开始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有三类:(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承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三)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消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

3、作为被申请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例题•多选题】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

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

答案:ab

解析:(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a正确;(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正确;(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也就是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必然终结执行程序,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完毕了,才能终结执行程序,c的说法错误;(4)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所以d的说法错误。

知识点九、执行措施 (轮换考点)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注意: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2、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提示: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3、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2)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3)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4)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5)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5、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6、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