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1)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