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罚

知识点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必考点)

    刑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的人或者单位所适用的国家强制措施。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一)  主刑

1、  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2、  拘役: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超20年;(新增)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高不超25

4、  无期徒刑

5、  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的适用有两种情况:(1)立即执行;(2)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的限制适用:

(1)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缩短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从立案侦查时起)的孕妇不能适用死刑。

(二)   附加刑

1、  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  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关注】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被选举为村委会主任,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从事律师、教师、司法(公检法)等职业。

(2)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应当附加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可以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

①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⑤犯罪分子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    驱逐出境

知识点二:刑罚裁量(量刑)(必考点)

(一)  刑罚裁量的原则

1、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  刑罚裁量的情节

1、法定情节。

分为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四种。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2、酌定情节。

  如犯罪的对象、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重点)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1)累犯;(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对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2)尚未丧失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4)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2)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胁从犯;(2)防卫过当;(3)紧急避险过当;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

(三)  刑罚裁量制度(重点)

1、 累犯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罪犯。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2)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5年之内再犯新罪

3)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历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累犯的是(   )。(2012年)

a.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1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b.因洗钱罪被判处5个月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又犯集资诈骗罪

c.因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满后4年又犯抢劫罪

d.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又犯盗窃罪

【答案】c

2、 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构成条件包括: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关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 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原则。

2数罪并罚的适用

第一、判决宣告前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罪,是指发生在判决宣告前,并在判决宣告以后被发现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罚。

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举例】甲因抢劫被判刑10年,在服刑5年的时候,被人举报以前还有一个强奸罪,这时,要对他的漏罪定罪量刑。即在他原来的刑期基础上加上现在新判处的刑期,再减去已执行的5年,数罪并罚。

第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1、 缓刑

1)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对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缓刑考验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例题】根据《刑法》规定,对于(    )不适用缓刑。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犯罪分子    d.累犯

【答案】d

3)撤消缓刑的条件

再犯新罪,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漏罪,即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知识点三: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必考点)

(一)  减刑

1、 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 适用减刑的条件(重点)

(1)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的前提: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3、 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要求,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4、 适用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假释(重点)

 1、假释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例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假释的适用对象可能是判处(  )的犯罪分子。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答案】cd

(2)执行刑度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适用假释的前提:

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假释的撤消条件

1)再犯新罪,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2)发现漏罪,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4、假释的程序。

同减刑的程序相同,适用刑法第79条的规定。

(三)追诉时效(重点)

1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不受追诉实效限制的特殊规定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追诉时效的计算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四)  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