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

知识点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轮换考点)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知识点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渊源(轮换考点)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活动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国际条约公约。

知识点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常考点)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