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立案、侦查和起诉

知识点一:立案(必考点)

(一)立案的概念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1)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2)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4)犯罪人自首。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控告人如果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知识点二:侦查(必考点)

(一)侦查的概念

(二)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3)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5)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6)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7)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

(8)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可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后者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询问证人、被害人

(1)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3、勘验、检查

1)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被害人同意,不得强制检查。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4、搜查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查封、扣押

1)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2)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提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6、鉴定

(1)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

(2)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3)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

(1) 公安机关立案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检察机关立案的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8、辨认

9、通辑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2)通缉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3)各级公安机关只能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三)侦查终结

1、对案件的处理

1)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对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2、侦查羁押期限

(1)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在符合下列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③下列案件在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注意:(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四)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知识点三:起诉(必考点)

(一)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在中国域外犯罪,依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事追究的;

(2)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

(3)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4)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从犯或者胁从犯;

(5)有自首或者自首并立功表现的。

存疑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历年真题】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此种不起诉属于()不起诉。(2012年)

a.法定b.酌定

c.存疑d.附条件

【答案】c

(二)自诉

1、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提起自诉的条件是:

1)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格;

2)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

3)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5)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