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国际贸易实务(整体章节调整)

大纲要求:

一、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条款

三、掌握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商品价格

四、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五、熟悉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

讲义内容:

知识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轮换考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买卖双方当事人即存在合同关系。

1.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2011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订过程中,一般包括询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offer)和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询盘。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人把询盘称作询价。

(2)发盘。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此,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之分。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bid)。构成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①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②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③发盘的有效期;④发盘生效的时间;⑤发盘的撤回与撤销;⑥发盘效力的终止。

(3)还盘。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此外,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

(4)接受。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可见,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这种同意,通常应以某种方式向发盘人表示出来。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构成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①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②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③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④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真题试题】(2011年多项选择第66题)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磋商程序员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

a.询盘b.发盘c.还盘d.接受

【真题解析】

交易磋商的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询盘,既可由卖方也可由买方发出,它对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已失效,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发盘相当于要约,接受相当于承诺。要约和承诺是签订合同的两个必要环节。答案是bd.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即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接受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盘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

(2)合同生效的要件。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相接受达成协议后,还需具备以下要件,才是一项有效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①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②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③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④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1)合同的形式:

①书面形式。②口头形式。③其他形式。

(2)合同的基本内容。书面合同不论采取何种格式,其基本内容通常包括约首、约尾和基本条款三个组成部分。

(二)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1.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合同都采用cifcfr贸易术语,并且一般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必须切实做好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船和制单结汇等环节的工作,在这些环节中,以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另外,上述环节在出口合同履行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

2.进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一般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情况较多,如果是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拨交、索赔。这些环节的工作,是由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商检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用货部门等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

知识点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条款(轮换考点,知道有哪几项即可)

(一)商品的品名

商品的名称或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加工程度高的商品,其名称应较多地体现出该商品的性能特征;加工程度低的商品,其名称一般较多地反映该商品所有的自然属性。

(二)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也称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商品的外观形态是指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如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造型、味觉和嗅觉等。

(三)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是指以国际通用或买卖双方约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量等的量。

(四)商品的包装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

知识点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商品价格(常考点)

(一)常用的6种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过程中逐渐产生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明货物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风险和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主要包括以下6种:

1fob术语

fob的英文全称是freeonb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等水上运输方式。该术语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常用于国际货物交易中。按照该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装运港的船上,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即完成了交货;而买方则从该点起,承担货物损毁或灭失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该贸易术语后面一般跟着指定装运港的名称。

2cif术语

cif的英文全称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等水上运输方式。按cif贸易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和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保险费。该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在使用频率上与fob不相上下。

3cfr术语

cfr的英文全称是costand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cfr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等水上运输方式。按照cfr术语成交,卖方负责运输,却不负责购买运输保险。也就是说卖方租船订舱,并负责将货物运至自己指定船只的甲板上,使货物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随后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都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cfr术语后,一般跟着货物运输的目的港口的名称,该港口也是卖方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目的地。

4fca术语

fca术语的英文全称是freecamer,即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在该贸易术语后,一般是交货的地点。

5cpt术语

cpt术语的英文全称是carriagepaidto即运费付至,指卖方自负费用,与承运人签订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接管即完成交货。cpt术语后,通常接指定目的地名称。例如,中国广州出口商与美国纽约进口商按照cpt条件签订贸易合同,目的地是纽约,其贸易条件表示为cptnewyork。同fca一样,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6cip术语

cip术语,全称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即运费保险费付至。该术语项下,卖方除了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外,还要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有义务为货物的运输购买货运保险。

(二)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确定

1.国际贸易的作价原则

我国进出口商品作价的总原则是: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政策和购销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

(1)国际市场价格是基础。

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市场价格是指某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买卖价格,主要有:①成交价格。国际商人之间的成交价格多属于商业秘密,一般在公开的刊物或媒体中难以找到,因此应该在业务活动中尽量搜集这方面的信息;②商品交易所价格;③主要进出口国和大型货物集散地的价格;④出口报价。一些大宗的原材料,如钢材、化纤、塑料、化肥、纸浆、木材等商品的出口厂家,往往有定期的出口报价。有的商品在报刊上也公布一个参考价格。有的商品有保证的长期供应,往往签订长期合同价格。这些价格都有一定参考价值;⑤各国外贸、海关统计的价格;⑥其他参考价格,如国际拍卖价格、国际开标价格等。

(2)结合国别政策定价。

(3)结合购销意图定价。

确定商品的价格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商品的质量和档次、交易条件、运输距离、成交数量、季节性需求的变化、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化的风险以及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的爱好等。

2.影响定价的因素

由于价格构成因素不同,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也多种多样,因此同一商品在不同情况下会有合理的差价。所谓差价是指同一种商品由于交易条件的不同而产生的价格上的差异。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影响商品差价的主要因素是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此外,还须考虑品质优劣、地区差异、交货条件、季节变化、交货数量、支付条件、汇率变动以及客户类型等因素的影响。

3.作价方法

(1)固定价格。买卖双方明确约定成交价格,履约时按该价格结算货款。这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最常见的作价方法,也是国际上常用的方法。

(2)非固定价格。非固定价格也叫“活价”。为减少固定价格的风险也可以采用下述几种非固定作价方法:①只规定作价方法,具体价格待定。某些货物因其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交货期较远,买卖双方对价格变动趋势难以预测。为了规避风险,双方可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和支付等条件,但不明确约定成交价格,而仅仅约定了作价的时间和作价的方法;②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这也称分批作价法,即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其余的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作价;③暂定价格。为避免价格风险,买卖双方在洽谈某些市价变化较大的货物的远期交易时,可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暂定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知识点四、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必考点)

(一)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就是货物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主要包括海运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包传递及各种方式的组合。

1.装运条款(知道有哪些内容即可)

(1)装运时间。

(2)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3)分批装运和转运。

(4)装运通知。

(5)滞期、速遣条款。

2.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运提单、铁路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和邮政收据等。

(1)海运提单。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b7l),简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2)海运单。海运单(seawaybill,oceanwaybill)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seawaybill)

(3)铁路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肉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4)航空运单。航空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收货人提货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5)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

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它可以作成可转让的,也可以作成不可转让的。

多式联运单据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单据,应注明份数,其中一份完成交货后,其余各份正本即失效。副本单据没有法律效力。在实际业务中,对多式联运单据正本和副本的份数规定不一,主要视发货人的要求而定。

(6)邮政收据。邮政收据(parcelpostreceipt)是邮政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真题举例】国际货物运输中,货物装运后,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由于运输方式不同和当事人对单据的要求不一,装运单据的形式可能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是海运提单。关于海运提单的说法,正确的有()

a.海运提单为货物收据

b.海运提单为物权凭证

c.海运提单为运输合同证明

d.海运提单为运输保险合同形式

【真题解析】海运提单有三个作用:一是货物收据;二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采取的运输方式很多,其中包括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等,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也相应地分为海运货物保险、陆运货物保险、航空货运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

1.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2012.2011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

(1)海上风险与损失。

①海上风险。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这些风险所指的内容大致如下:

1)自然灾害。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海上意外事故。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事故,它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②海上损失。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

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前者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后者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③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则有所不同,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2)外来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一种是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另一种是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3)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按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①基本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②附加险别。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2.我国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是在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陆运、空运与邮运同海运可能遭致货物损失的风险种类不同,所以陆、空、邮货运保险与海上货运保险的险别及其承保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现分别简要介绍如下:

(1)陆运货物保险。

①陆运风险与损失。货物在陆运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常见的风险有:车辆碰撞、倾覆和出轨,路基坍塌、桥梁折断和道路损坏,以及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以及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偷窃、货物残损、短少、渗漏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会使运输途中的货物造成损失。货主为了转嫁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陆运货物保险。

②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陆运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它也具有基本险性质。

(2)空运货物保险。

①空运风险与损失。货物在空运过程中,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常见的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等。

②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这两种基本险都可单独投保,在投保其中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须另付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保险费。

(3)邮包运输保险。

①邮包运输风险与损失。邮包运输通常须经海、陆、空辗转运送,实际上属于“门到门”运输,在长途运送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外来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寄件人为了转嫁邮包在运送当中的风险损失,故须办理邮包运输保险,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承保范围内的经济补偿。

②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邮政包裹保险条款》的规定,有邮包险(parcelpost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postallrisks)两种基本险。在投保邮包运输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也须另加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的基础上,如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费。

知识点五、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轮换考点)

(一)支付工具

金融票据是国际上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金融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二)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支付方式是汇付和托收。

支付方式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顺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汇付方式采用的是顺汇方法。逆汇是指资金的流转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托收方式收取货款采用的是逆汇方法。

1.汇付

(1)汇付的种类。汇付方式可分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了解各种汇付的含义)

①信汇。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人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②电汇。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人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

③票汇。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人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3)汇付的特点。

①风险大。

②资金负担不平衡。

③手续简便,费用少。

2.托收

(1)托收的基本含义。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

(2)托收的性质与特点。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是银行只是按照卖方的指示办事,不承担付款的责任,不过问单据的真伪,如无特殊约定,对已运到目的地的货物不负提货和看管责任。因此,卖方交货后,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所以,托收的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

(三)信用证付款(常考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1.信用证的性质、特点

(1)信用证的性质。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由此可见,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先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①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②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之外的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上产生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③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业."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因此,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的表面上一致)。

2.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通常有以下几个: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

或实际买主,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则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中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openingbank,issuingbank).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3)通知银行(advisingbank,notifyingbank).通知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bank).议付银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人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或单据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条款来规定。

(6)付款银行(payingbank,draweebank)。付款银行是指开证银行指定代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这要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7)保兑银行(confirmingbank)o保兑银行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保兑银行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8)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bank)o偿付银行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ingagent)。偿付银行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该第三国银行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

(9)受让人(transferee)o受让人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是指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大都是出口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条件下,受益人有权要求将该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该第三者即为信用证的受让人。

3.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各国银行所使用的信用证并无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则因信用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尽管如此,但信用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却不外下列几方面:

(1)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对信用证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8)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bank)o偿付银行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ingagent)。偿付银行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该第三国银行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

(9)受让人(transferee)o受让人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是指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大都是出口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条件下,受益人有权要求将该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该第三者即为信用证的受让人。

3.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各国银行所使用的信用证并无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则因信用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尽管如此,但信用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却不外下列几方面:

(2)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对信用证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四)银行保函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在保函项下,受益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取得保证人的偿付,按索偿条件分,通常可分为两种:

(1)见索即付保函。

(2)有条件保函.有条件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会付款。可见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的、附属的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