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批和注销登记制度
(一)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
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国家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有: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国家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出版单位如有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家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