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助的形式
1.主要形式-----救助站救助。
(1)设立救助站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2)告知向救助站求助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3)护送到救助站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2.性质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3.救助期限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