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关税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项目
内容
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关税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 1.征收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比率(0.5‰)×滞纳天数 关税滞纳金起征点为50元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退还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 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 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 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 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 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 3年内,并加收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