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联系第七章第二节p94,强制性条款多加关注! (考点)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风险费用

3.1.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4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五级12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联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1.2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联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例题8】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为准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例题9】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应采用(  )合同

a.单价合同

b.总价合同

c.成本加酬金合同

d.固定合同

【答案】a

 【解析】联系p36第三章第二节关于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

8.1.1 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联系第八章第二节内容复习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相应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7.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9.7.1 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9.10.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书面形式)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48 小时内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48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9.10.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例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下列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担,属承包人的是 ()

a.工程本身的损害

b.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

c.承包人人员伤亡

d.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e.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

【答案】ce

9.12.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3.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9.14.2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 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0.1.1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宜高于合同价款的30%。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 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4 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5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4 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1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 天内向承包人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20%,分包进场后,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例题10】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为准

b.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c.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d .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承包人

e.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答案 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