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联系第八章第二节内容复习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