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1050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本目共3

2z1050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2z10503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2z105033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重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难点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2z1050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知识点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概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是对特定的潜在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安排,是应急响应的行动指南。

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避免紧急情况发生时出现混乱,确保按照合理的响应流程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

知识点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1.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基坑开挖、脚手架拆除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3.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知识点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应急预案编制应结合本单位安全方面的实际情况,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

(2)统一指挥、责任明确。预案实施的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如何分工、配合、协调,应在应急救援预案中加以明确。

(3)程序简明、步骤明确。应急预案程序要简明,步骤要明确,具有高度可操作性,保证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启动、有序实施。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1)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明确应急预案救援组织机构、参加部门、负责人和人员及其职责、作用和联系方式。

(3)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影响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

2z1050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知识点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知识点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知识点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施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知识点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奖惩

施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z105033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知识点一、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1.按照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安全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2.按照安全事故类别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3.按照安全事故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知识点一、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根据200749日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012年真题】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致使120名操作工人急性工业中毒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   )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答案:a

例题

某在建工程由于脚手架倒塌造成一次性死亡11人的安全事故,该安全事故等级为(   )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答案:b

2010年真题】

某桥梁工程桩基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平台整体倒塌导致6人死亡,5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根据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该事故属于(   )

a.一般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

答案:b

知识点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施工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3)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事故报告的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②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③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④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

根据《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事故处理

1)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核心环节。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标识,排除险情,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则,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2)事故登记

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事故登记表,作为安全事故档案,对发生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级,负伤时间、伤害程度、负伤部门及情况、简要经过及原因记录归档。

(3)事故分析记录

施工现场要有安全事故分析记录,对发生轻伤、重伤、死亡、重大设备事故及未遂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查出主要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应吸取的教训要记录清楚。

(4)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2)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5.法律责任

1)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4)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7)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9)事故发生后逃匿;

(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1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1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1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上述(1)(3)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上述(4)(9)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上述(1)(3)(4)(8)(10)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上述(11)(12)条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11年真题】某施工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处以(  )万元的罚款。

a1030      b3050

c50100     d100500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