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十一、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

(一)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及处理

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对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应就要求变更的问题填写《工程变更单》,送交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的申请,经与设计、建设、承包单位研究并做出变更的决定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应附有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图纸;承包单位签收后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应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改变及费用的增减分别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力求达成双方均能同意的结果。

这种变更,一般均会涉及到设计单位重新出图的问题。如果变更涉及到结构主体及安全,该工程变更还要按有关规定报送施工图原审查单位进行审批,否则变更不能实施。

 

2008年真题第2题第4

事件4:在施工时,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发现图纸错误,导致装修工程局部无法正常进行,虽然不会影响总工期,但造成了工人窝工等损失。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变更设计的申请。

问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写出事件4中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变更设计的程序。

参考答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事件4中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变更设计的程序: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境保护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

1.设计单位首先将“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附件报送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承包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研究,必要时设计单位还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便对变更做出决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将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作为该《工程变更单》的附件,施工承包单位按新的变更图实施。

(三)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要求变更的处理

1.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将变更的要求通知设计单位,如果在要求中包括有相应的方案或建议,则应一并报送设计单位;否则,变更要求由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2.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单》进行研究。如果在“变更要求”中附有建议或解决方案时,设计单位应对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所有技术方面进行审查,并确定它们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然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设计单位对该解决方案的意见,并将与该修改变更有关的图纸、文件清单返回给建设单位,说明自己的意见。如果该《工程变更单》未附有建议或解决方案,则设计单位应对该要求进行详细的研究,并准备出自己对该变更的建议方案,提交建设单位。

3.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理工程师研究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建议设计变更方案或其对变更要求所附方案的意见,必要时会同有关的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一起进行研究,也可要求设计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以便对变更做出决定。

4.建没单位做出变更的决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变更的决定组织施工。

 

(四)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五)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内容,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审表(附索赔报告)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需要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3)监理人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达成索赔处理的一致意见后,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发包人;

4)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

 

(六)项目监理机构处理索赔的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2.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3.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与合同双方协商处理;

4.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

5.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七)对索赔报告的审查

对索赔报告的审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事态调查;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

3)分析索赔理由;

4)实际损失分析;

5)证据资料分析。

 

知识点十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