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主体

大纲要求: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合伙企业

考点:自然人行为能力、宣告死亡、合伙企业

重点:合伙企业

难点:合伙企业

知识点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提示: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知识点会结合后续法律行为考察,为常考点

法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重点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013年单项选择题】甲户籍所在地在青岛,到北京培训半年后,到深圳工作半年,因病到上海治疗,目前已在上海某医院住院2年。甲的住所地为(    )。

a.青岛     b.北京

c.深圳     d.上海

【答案】a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是自然人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因此答案为a

(三)监护  监督与保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监护人的设立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的父母当然法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自愿监护人)

4)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必须先指定后裁决)(常考点)

5)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并承担责任。

2012年单项选择题】甲系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且没有其他适合的监护人,在甲所涉案件的诉讼程序中,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为其确定乙为监护人代为诉讼。乙的代理属于( )。

a.法定代理    b.意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指定代理

【答案】d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是未成年监护人的设立。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没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选项d正确。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重点)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即离开自己的住所连续达到2

2)利害关系人(即近亲属和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的申请;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代管,代管人有争议的,或没有上述人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4,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2,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

2)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宣告死亡;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如下:(重点)

1)婚姻关系的自行恢复

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保护现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

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

3)请求返还原物

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予以适当补偿。

4)请求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以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总结:婚姻关系只有一种情形下可自行恢复,即配偶苦苦等待没有再婚的。其他只要经过一次婚姻(含多次)不论其现状如何(又离婚、后配偶死亡等)均不得自行恢复。

2011年单项选择题】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经本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的是(  )。

a.原配偶外出打工多年未回居住地

b.原配偶再婚

c.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

d.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又被宣告死亡

【答案】a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是撤销宣告死亡的条件以及后果。《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选项a正确。

知识点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的住所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法人的分类

1.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轮换考点、重点)

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①企业法人;②机关法人;③事业单位法人;④社会团体法人。

2.理论上的分类(本点内容已删除,但需要了解)

①社团法人(公司)和财团法人(基金会);

②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③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人的机关

(五)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知识点三、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而产生。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合伙企业是具有人合性质的组织。

4)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6)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2.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第二,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合伙人将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设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事务执行

3)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

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重点、常考点)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012年多项选择题】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享有(    ),以便监督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a.财务资料查询权

b.合伙事务执行异议权

c.合伙事务执行委托的撤销权

d.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答案】abc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有一定的综合性。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开展业务,单享有查阅权、异议权、撤销委托权。

4)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难点)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禁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相对禁止)。

知识点三、合伙企业

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重点)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③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绝对性禁止)。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轮换考点)

2)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5.入伙与退火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自愿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法定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ƒ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财产继承

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重点)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常考点)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4.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5.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013年多项选择题】关于合伙企业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有限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ad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是合伙企业的特征。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bc错误,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为ad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合伙企业的清算

1)非破产清算

清算费用,所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企业财产多余的部分,视同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