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大纲要求: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三、无效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点: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难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知识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知识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非大纲内容,但需要了解,以便掌握合同法其他知识

1.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财产行为,如合同;身份行为,如收养。

2.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如遗嘱行为、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双方行为,如合同行为;多方行为,如3人以上的合伙协议。

3.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如赠与;双务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诺成性行为,如买卖合同;实践性行为,如借用合同。

5.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如买卖合同;无偿行为,如赠与合同。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7.主行为与从行为。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如合同均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如票据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2)生效要件

知识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视听资料形式    4.默示形式

知识点三、无效的民事行为(重点)

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上述三种情形若属于合同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利益的,不违法律之强制性规定,为可撤销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或伪装的民事行为)。

知识点四、可变更和和可撤销的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知识点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11年真题知识点】

1.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