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

【考情分析】

本章在学习中需要理解掌握的知识点比较多,历年考试平均分值一般在15分左右,是非常重要的章节;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各种题型均可出现;应当注意担保物权可以与合同法结合在一起考案例分析题。

【考点分值】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节  占有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大纲要求:

一、物权

二、物权法基本制度

考点:物权法基本原则

重点:法定原则

难点:预告登记

知识点一、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特征

1)物权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最基本的特征。

2 物权是对物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

例题:

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     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为物,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分类,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2.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

例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有哪些?( )

a.无线电频谱               b.水流       

c 海域                      d.空气  

答案:abc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1)不相容的物权不能并存,此系物权排他性的问题;

(2)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间,他物权当然具有优先效力;

(3)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成立在先的,顺位在先,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担保物权的效力;

2.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无论成立时间先后,一般均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比如清算费用、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四)我国物权的体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五)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知识点二、物权法基本制度

(一)物权法概念和基本范畴

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重点)

1)物权类型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物权法定,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物权的法律关系本身完全可以是意定的。

例题: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   )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创立。

a、权利                   b、义务  

c、种类和内容     d、保护

答案:c

2、物权绝对原则

3.物权特定原则

4.区分原则  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物权变动的结果

5 .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的变动的含义与基本规则

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知识点二、物权法基本制度

2.不动产物权登记

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

(2)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程序

a、当事人申请

b、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3)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a、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b、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c、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4).特殊的登记程序 *(重点、常考点)

a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b异议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物权法》19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c预告登记

《物权法》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真题试题】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随后甲公司擅自将张某选购的该套商品房抵押给李某,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2008年)

a.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

b.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李某可依善意取得抵押权

c.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李某不能取得抵押权权

d.甲公司未经张某办理房屋抵押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答案:cd

d登记错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3.动产的公示: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

交付要件主义:一般原则 (我国物权法采用本原则)

交付对抗主义:特别规定 指的是对抗第三人

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c、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知识点二、物权法基本制度

d、拟制交付

注意: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物权设立,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4.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常考点)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知识点二、物权法基本制度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判决、仲裁、征收、继承、受遗赠、建造等

2011年真题】

1.下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是(    )。

a.学生甲与同学互易铅笔一支

b.学生乙从老师处受赠图书一本

c.农民丙从承包土地里收获庄稼一车

d.市民丁从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

答案:c

2.根据《物权法》,关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某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作出的分割不动产的判决书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b.某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决定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c.张某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d.赵某的宅基地因洪水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消灭

答案:abc

(四)物权的保护

1.物权的保护的概念 :物权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物权请求权

(1)请求确认物权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与排除妨碍的区别在于,排除妨碍的情况下,妨碍事实正在发生,而在消除危险情形下,妨碍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

(4)请求恢复原状

《物权法》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