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定金

大纲要求:

一、定金概述

二、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知识点一、定金概述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比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为担保。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交付定金的人只能是主合同当事人一方,而不能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二是定金交付后,双方当事人都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其无权收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的分类

a、订约(立约)定金: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交付的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成约定金:是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c、解约定金:指以定金作为当事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权的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d、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约赔偿的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证约定金. 指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它并不是合同的成立条件,而仅是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

知识点二、定金的成立及效力(重点)

(一)定金合同及特征

1)定金要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定金合同实践合同,并在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与合同不一致以实际交付的为准,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117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的效力

证约的效力

1)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双方均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的。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返还。

2)担保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定金罚则表现为: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适用应具备两个条件:

a、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

b、须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过错。

△注意: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能履行的,不适用此罚则

(2)因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此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