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大纲要求: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五、合同的保全

考点:抗辩权

知识点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

知识点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知识点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 履行主体

合同当事人自然是合同的履行主体。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是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务;

第二,必须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必须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

第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对第三人代为履行约定一致;

第四,代为履行的第三人愿意代为履行债务。

(一)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债权人的对象,包括物、劳务等。

确定顺序:(记住一个,其他类似)

1.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并且交付的标的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产品、服务(劳务)的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经过补充协议来补充相关的质量要求。

3.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据以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5.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上述3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 履行期限

当事人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履行地点

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方式与履行费用

不能确定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履行费用。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知识点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3)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二)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适用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二,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具体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前,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后履行义务人如履行义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则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2013年单项选择题】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应于2012810日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原料,乙公司于910日支付货款。同年723日,媒体报道乙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了有毒物质,乙公司因此丧失了商业信誉,并进入破产程序。810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关于甲公司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c.甲公司的行为系行使不安抗辩权

d.甲公司的行为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此答案为c

(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12年单项选择题】甲商场向乙公司定做一批月饼,合同约定:甲商场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余款在乙公司交付月饼后5日内支付,乙公司应当与当年农历八月初一之前交付全部月饼。甲商场交付预付款后,乙公司并未按时交付月饼。经甲商场多次催要,乙公司才于当年农历八月十二日交付全部月饼。甲商场遂拒绝收货并拒付剩余款项,为此引起纠纷。甲商场拒绝收货并拒绝付款的行为性质为(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合同解除权     

d.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是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c正确。

知识点五、合同的保全(轮换考点)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合同保全的形式为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经到期)

第四,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第五,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代位权的行使。

第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

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权人必须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第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

第四,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五,代位权的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

(1)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第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减少其责任财产,降低其履行能力,使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

第四,对债权人的有偿行为行使撤销权,相关第三人(受让人)必须主观上有恶意。

(3)撤销权的行使。

第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第二,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

第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以保全债权的范围为限。

第四,撤销权的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五,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    )

a.代位权                  b.撤销权

c.解除权                  d.终止权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