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其他合同

大纲要求:

一、供用电合同

二、赠与合同

三、保管合同

四、仓储合同

五、行纪合同

六、居间合同

知识点一、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1.供电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

第二,中断供电时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应当及时抢修

2.用电人的义务

第一,交付电费

第二,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用电

知识点二、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给另一方,另一方同意接受的合同。

2.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3)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赠与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生效,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此与传统民法上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不同,大家务必注意。

6)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

(二)赠予合同效力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三)赠与人的撤销权 (重点)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生效,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合同:

1)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2)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1)法定撤销权的含义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或者由于具有公益性或经过公证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时仍然得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2)产生法定撤销权的理由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附有负担,若受赠人不履行该负担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3.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除斥期间

1)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知道撤销原因1年内行使。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应于知道撤销原因6个月内行使方为有效。

知识点三、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保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另一方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该另一方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为他人保管物品的人称之为保管人;而委托保管人保管物品的人则称之为寄存人。

2.特征

1)保管合同是以保管人为寄托人保管标的物为内容的合同

2)保管合同是可有偿、可无偿合同。有偿还是无偿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且无法依据法律加以确定的视为无偿合同。

3)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4)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第一,给付保管凭证

第二,妥善保管标的物义务。亲自保管的义务

保管人违反约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履行危险通知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四,返还保管物

有约定保管期限,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以随时要求领取

2.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考点)

第一,有偿保管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当事人约定为有偿保管的,寄存人应当支付约定的保管费。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负担必要费用   寄存人不按照合同规定负担必要费用,保管人可以留置

第三,告知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声明义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知识点四、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特征

1)仓储合同的内容与保管合同一样,都是以一方为他方保管特定物为合同内容,因此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

2)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即仓储人)为仓库营业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4)仓储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效力(考点、重点)

实际上仓储合同就是保管合同的商事合同,因此两者的规定原则上是相同的,因此《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只需要掌握仓储合同的特殊规则即可。

1.关于提取货物的特别规定

1)约定有提货期限的应当按期提货,不按期提货时:

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2)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2)没有约定存货时间的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2.仓储人责任

(1)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点五、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为有偿、诺成性、双务、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逾期不支付报酬的,可以留置

【例题】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a项正确;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项正确;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因此c项错误;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d项正确。

知识点六、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居间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不要式合同

(二)居间合同的效力

2.委托人的义务

第二,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重点)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题】关于居间合同中报酬及必要费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b.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必要费用

c.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必要费用

d.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不必支付报酬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点是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据此选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