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四、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而由实施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多人分别抛石子砸中第三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只有在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其他行为人才可以免除责任。
每一类侵权责任,主要注意三个问题: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