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共同侵权责任

大纲: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

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重点: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知识点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后,对受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责任。

知识点二、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

ø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ø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ø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识点三、无共同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加害人之间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如甲是司机、乙也是司机,在不同的方向违章驾驶,造成行人丙的受害。在这个侵权中,甲和乙是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但是他们行为的共同结果造成乙的受害,他们的行为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于丙的损害,甲和乙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面要强调损害具有不可分性,否则按照单独侵权处理。甲和乙有仇,将乙家的牛牵走并卖掉,丙和乙有仇,将乙的房子烧了,这种情况下,损害具有可分性,他们是单独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而不存在主观上的关联性。

2)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3)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并非实际造成全部损害,而是任由某一侵权行为发生作用,必然造成全部损害。

知识点四、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而由实施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多人分别抛石子砸中第三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只有在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其他行为人才可以免除责任。

每一类侵权责任,主要注意三个问题: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任人。

【例题】某一高楼住了一百多住户,其中只有三个住户甲乙丙没有封阳台,这三个住户都将花放在廊檐上。行人丁路过楼下时被花盆砸伤。行人丁为此花去医药费五千元,对于这五千元应如何承担(

a. 甲乙丙按份承担责任

b. 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c. 甲乙丙协商解决

d. 由丁自行承担

【答案】b

【解析】这三户存在一种现实性的危险,置于他人于一种危险的境地,而这一危险到底是由哪户造成的,并不能证明,是一种共同危险,因此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