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法律责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委派的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②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③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④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
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