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节 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节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节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节 国有资产监督与法律责任

【考情分析】

本章比较简单,纯粹记忆性知识。重点是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等内容;《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51日开始实施。预计本章分值在10分左右。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合计

2011

66

36

912

2012

55

510

1015

2013

22

24

46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大纲要求: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20081028,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51日开始实施。

知识点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三种:

1.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企业国有资产或称经营性国有资产;

2.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3.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

注意:

1)这里的“企业”类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

有资本参股公司等企业组织形态的国家出资企业。

2)企业领域包括非金融类企业和金融企业。

3)“权益”是价值形态上的权益,包括实收资本和企业通过经营积累、接受捐赠等形

式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各项权益,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

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2013年真题】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  )

a.固定资产

b.实收资本

c.负债

d.权益

【答案】d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企业国有资产概念的内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是

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知识点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总则”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原则规定:

(1)按照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

履行的原则,明确“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明确规定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2013年真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由(   )代表国家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财政部

【答案】b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企业国有资产代表权主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属

于国家即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第二节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大纲要求: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概述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利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义务

知识点一、履行出资人职资的机构

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包括政府授权的其

他部门、机构。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其他部门、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

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知识点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 考点

即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资产收益”权,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家对企业的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代表

国家通过企业盈余分配取得股息和红利的权利。

“参与重大决策″权,是指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定;或者在国家出资企业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时,向其委派参会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要求其按照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选择管理者”权利: 重点

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

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4.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公司董事、监事人选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委派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二)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或者批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章程由出资人(股东或者发起人)共同制定。

(三)委派股东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知识点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义务

(一) 对本级人民政府的义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相关职权,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如下

义务:

(1)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接受其监督和考核。

(二) 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1)尊重国家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2)尊重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

(3)尊重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

得干预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三节 国家出资企业

大纲要求:

一、国家出资企业概述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

三、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知识点一、国家出资企业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三种:

1.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并且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因此不属于《企业国有资

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

知识点二、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

1.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2.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3.依法对所出资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

知识点三、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1.国家出资企业的基本义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监管和风险控制机制,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3.依法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4.对其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四节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重点 必考点

大纲要求: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重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知识点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任免的权限

(1)国有独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管理者的任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管理者的任免。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由股

东会、股东大会表决决定。

(4)企业管理者任免的特殊规定。

需要上级任免的:

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等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由其任免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任免。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其中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

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任聘和解聘。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任免的条件和程序

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积极资格条件包括四个方面: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任国

家出资企业的某些管理者岗位,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

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消极资格条件

《公司法》所规定的五种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任职限制: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识点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

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人和不当利益。

(2)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

(3)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4)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如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等。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是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两种具体形式。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通常以3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

标。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考核的对象范围既包括由其任免的企业管理者,也包括由国务院

或地方人民政府任免的企业管理者。

2.薪酬奖惩。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节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顶

大纲要求: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三、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知识点一、重大事项的范围(重点

重大事项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知识点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

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等七项。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对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委派股东代表行使

相应权利。

【例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   )来批准。

a.国务院

b.上级人民政府

c.本级人民政府

d.上级履行出资人职权的机构

【答案】c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批准权。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来批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知识点三、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

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为进一步明确相关规范,本法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第六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大纲要求: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批准及编制原则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 对所得收益进行分

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点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依法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纳入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收入范围的应是国家依法从企业“分得的利润”。

企业在获得利润后,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并缴纳税金,其后方能

依据法定程序将剩余利润向出资人进行分配。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国家将将其出资人权益有偿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属于国有资产转让;因转让

而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范围。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全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所做的分配,即各项支出,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须算支出。

实践中主要包括

①资本性支出,即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

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支出

②费用性支出,即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③其他支出。本条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具体范围未作规定,实践中应依据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统筹安排确定。

知识点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批准及编制原则(考点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年度编制。

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1231日止。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单独编制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所谓平衡预算政策,

指在一个预算年度内保持预算本身收支平衡,即预算支出不应超过预算收入。

知识点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

2013年真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   )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批准。

a.年度    b. 半年度

c.季度    d.月度

【答案】a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

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主体为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

案。

第七节

知识点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大纲要求:

一、国有资产监督

二、法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从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立法机关的监督

(二)政府监督

(三)审计监督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督

一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二是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五)社会公众监督

知识点二、法律责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委派的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②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③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④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

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二)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②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③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

转让、低价折股的;

④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⑤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⑦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上述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

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