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争议处理
大纲要求:
一、劳动争议概述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
四、劳动争议的诉讼
重点:劳动争议概念、劳动仲裁
难点:先予执行
易考点:调解程序、仲裁时效
知识点一、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狭义的劳动争议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了解)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四)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考点)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双方协商和解、第三方居中调解、仲裁和诉讼。
(五)劳动争议的集体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六)举证责任: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知识点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调解组织
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调解协议的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知识点三、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
1.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机构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3.仲裁机构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有: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二)仲裁规则(了解)
(三)仲裁员的条件(考点)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四)仲裁管辖(了解)
(五)仲裁当事人、关系人与代理人(了解)
(六)仲裁的公开原则
(七)仲裁时效(重要考点)
1.时效期间及起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时效的中止
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计算停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时效的中断
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或其他事实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中断时效的事由有三:
即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只要发生任何一种事由,仲裁时效即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时效的排除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八)仲裁的程序(了解)
(九)仲裁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十)先予执行
(十一)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仲裁费用(了解)
知识点四、劳动争议的诉讼(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