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无法律、无行政法规)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时修改或废止)
(五)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