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国家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1、对立法活动的监督
(1)全国人大监督——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