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法律关系(本节变化较大,要重点关注)

大纲要求: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法律事实

ø  考点:法律关系主体04  08

          法律事实04

ø  重点: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客体

ø  难点: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点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014年变化)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特征: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

2)法律关系分类(2014年新增考点)

 法律关系分为抽象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

抽象的法律关系:法律——本身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代表了法律国家意志

具体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意志”+民事主体的意志。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的主体(2014年变化)(可考性加强)

1)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

3)非法人团体;

4)国家 2014年新增内容)

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备两种主体能力:(2014年新增内容)

1)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一国公民均具有的、不得任意剥夺或解除的基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消灭,

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2)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行为负责。

【例题】

下列关于我国法律主体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

b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b

知识点三:法律关系的客体(轮换考点)(2014年有变化)

1、物;包括:自然物、生产物

2、行为;

3、精神财富。包括:作品、发明、商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4、人身权(人格权与身份权)

知识点四:法律关系的内容(2014年新增内容)(必考点)

1、法律权利;

法律关系权利人有权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有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按照法律的不同类型

公权利——根据公法享有

私权利——根据私法享有

2)按照权利的效力范围划分。

对世权(绝对权)——其他任何人

对人权(相对权)——对特定人

3)按照权利是否独立存在划分

 原权利(主权利)——前者的成立不必引证已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从权利)——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行前者

4)按照权利可否转移划分。

专属权——只能属于特定人所有——不得转让(人格权)

可转移权——可转移给他人

2、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义务人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或法律的规定作出某种积极的行为,

或者不得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

义务按照不同的标准也可作不同的分类:

1)按照法律的不同类型划分。

 公法义务——公民服兵役、纳税的义务

 私法义务——履行合同的义务

2)按照效力范围不同划分。

对世义务——一般公民都承担的不作为义务

对人义务——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作为的义务

3)按照义务是否独立存在划分,与原权利和救济权相对应。

 主义务和从义务。

4)按照义务可否转移划分。

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

5)按照义务履行的不同形式划分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知识点五:法律事实(常考考点)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1根据其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可将法律事实分为: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2、根据事实的存在方式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确定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

注意事件与行为,绝对事件与相对事件的区别。

【例题1

婚姻登记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2009年)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确认式法律事实

d.排除式法律事实

答案:bc

【例题2

依据法律行为是否为法律肯定,可将法律行为分为(  )。

a.合法行为

b.非法行为

c.积极行为

d.消极行为

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