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法律关系的主体(2014年变化)(可考性加强)
(1)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 ;
(3)非法人团体;
(4)国家 。(2014年新增内容)
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备两种主体能力:(2014年新增内容)
(1)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一国公民均具有的、不得任意剥夺或解除的基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消灭,
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