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2014年新增)
撤回申请的 → 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违背真实意思除外
(4)在被申请人的压力下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或被申请人许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在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却没有兑现的,复议机关查证属实,可以受理。
在被申请人的压力下 → 被申请人许诺改变却没有兑现 → 仍可复议
3.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依据不合法→ 有权处理→ 30日内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 七日内转送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