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源环境与科技法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在学习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要学会总结归纳出相关知识点强化记忆。本章历年考试分值在10分左右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土地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

节约能源法

其他自然资源法

考点: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05 06 10 12

       土地管理法07081013

       节约能源法0810

重点: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节约能源法

       矿产资源法

难点: 土地管理法

知识点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

自然资源是由人发现的在自然状态中有用途和有价值的物质。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

(一)自然资源法律体系

综合资源法、资源行业法、专项资源法、资源保护法(看一下归属即可)

(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原则:

1、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05 06 10

【例题•单选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既可属于国家所有,也可属于集体所有的是( a )。

a.森林        

b.水流     

c.矿藏         

d.自留地

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

3、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

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三)自然资源的权属制度

 1、自然资源所有权

(1)土地的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08   

【例题•多选题】

可能属于国家所有,也可能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  bc  )。

a、城市士地          

b、农村土地   

c、城市郊区土地   

d、宅基地

(2)林权中的所有权。

根据《森林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3)草原的所有权。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水资源的所有权。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水资源所有权的惟一主体。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应该说,这部分水已从自然状态下分离出来,已不是水资源,而是水商品。

(5)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04

(6)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野生动物资源所依存的土地或水体的所有权改变而改变。04 06

2、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

3、自然资源权属流转

目前我国法律允许转让的自然资源权利

包括:土地使用权、矿权、林权。

(1)矿权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

知识点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

2)林权。

根据《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人股,或煮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提示:自然资源权益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方式的限制,指一定的资源权益,仅限于以一定的方式或不能以一定方式转让;

(2)转让期限的限制,指法律规定的资源权益转让的年限;

(3)资源用途的限制,指资源的使用仅限于一定用途,或不得用于某种用途的限制。

【例题•单选题】

经济林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但不得将经济林的林地改为(b )。

a.薪炭林地        b.非林地   

c.用材林地        d.竹林地

解析:《森林法》第l5条规定: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4、自然资源利用中的补救和补偿12

注意理解资源利用补偿与资源补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二者设立的依据不同

设立补救义务是基于资源损害和公共利益损害,目的在于保护资源;

设立补偿义务的依据是个体利益的损害,其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社会主体的个体利益。

2)二者的义务内容不同

补救义务的内容是补救资源,

补偿义务的内容是补偿利益损失。

3)二者的履行原则不同

资源补救最终必须实际履行,不能以金钱内容替代;

补偿义务则可以以金钱内容予以履行。

(三)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制度

 1、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2、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3、资源综合利用制度

我国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和建设在税收、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企业必须执行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

4、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05 07 08 09

从实施管理的范围来看,自然资源许可证可分为三大类:

1)资源开发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野生植物采集证等;

2)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

3)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等。

【例题•单选题】

自然资源许可证可以分为资源开发许可证、资源利用许可证和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三类。这一分类的标准是(  c  )。(2009年)

a、自然资源的特点        b、实施管理的目的

c、实施管理的范围        d、自然资源的开发进程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自然资源许可证的分类标准,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对其实施管理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野生植物采集证等;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三是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等。

野生植物采集证属于(  a  )许可证。

a.资源开发    b.资源回收        

c.资源交易    d.资源探测

知识点二:土地管理法(必考点

(一)土地权益

1、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提示: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

提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的利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士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12

【例题•多选题】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士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有( acd )。(2012年)

a、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b、严禁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

c、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d、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4、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三)土地的保护

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2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4)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07

【例题•单选题】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c  )。(2009年)

a.缴纳耕地开垦费  b.收回土地使用权

c.缴纳土地闲置费   d.征收土地使用费

(四)建设用地管理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08  10

【例题•单选题】(2010年)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a、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公共用地  

b、农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用地

c、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d、农用地、工业用地和未利用地

【例题•单选题】

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9公顷,应由(  d  )批准。

a.省级人民政府   

b.地级市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3、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提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知识点三:矿产资源法(轮换考点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凡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

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知识点四:节约能源法(轮换考点

() 节约能源法概述

1、《节约能源法》自200841日起施行。

2、《节约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节约能源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行为规范,其最直接的目的是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其关键是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管理

国务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

1、节能标准

1)节能标准分为强制性节能标准和推荐性节能标准两类。

2)《节约能源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淘汰制度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分为两种情况:

1)国家明令淘汰的,即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2)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

3、认证制度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申请,经过取得认证资格的机构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用能产品,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该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1)节能产品认证实行自愿原则。08

2)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必须真实、有效。

4、能源统计  

(1)国家建立和健全能源统计制度,目的是全面了解能源生产、加工、转换、消费和库存情况。

(2)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节能情况等信息。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节约能源法》禁止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和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1、工业节能

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2)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3)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2、建筑节能

1)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12

3)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交通运输节能

1)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3)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4、公共机构节能

1)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2)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1)《节约能源法》规定,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①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2)《节约能源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后,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的形式,向该重点用能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6、农业和农村节能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2)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 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节能技术进步

为保证政府对节能技术的财政支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科研单位和企业对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也是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实现节约能源目标的重要力量。

()激励措施

1、政府财政应当为节能活动提供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2、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电价政策,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引导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知识点五:其他自然资源法(轮换考点

()水法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渔业法

适用于内水、滩涂、领海以及其他管辖区域

()森林法

()草原法

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一般包括草原权益、草原保护、草原建设、牧业管理等内容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六)自然保护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