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共同诉讼 (必考点)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了解)
(二)普通共同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和牵连性
(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为可分之诉。
其一,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可以独自在诉讼中自认、撤
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人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其二,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诉讼行
为。
其三,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其四,对各共同诉讼人是否为正当当事人,应分别审查,其中一人缺乏适格要件,只能
对其中一人之诉不予受理,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其五,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合并辩论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时,可以将诉讼分开。
其六,因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