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简易程序

知识点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轮换考点)

2、特点

1)起诉方式简单;(可以口头起诉)(2)受理程序简便;(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4)实行独任制;(5)审理程序简便;(6)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知识点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轮换考点)

(一)适用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二)适用的案件

下列五类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知识点三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四)调解前置

下列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五)开庭审理

(六)判决

知识点四   小额诉讼 (必考点)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l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