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简易程序
知识点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轮换考点)
2、特点
(1)起诉方式简单;(可以口头起诉)(2)受理程序简便;(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4)实行独任制;(5)审理程序简便;(6)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知识点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轮换考点)
(一)适用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二)适用的案件
下列五类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知识点三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四)调解前置
下列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五)开庭审理
(六)判决
知识点四 小额诉讼 (必考点)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l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