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再审审理的当事人和管辖法院
1、再审案件的当事人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2)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2、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当事人
(1)案外人属于原审裁判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做出新的判决;在按二审程序在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2)案外人不属于原审裁判中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在一审程序中,案外人可以称为再审原告,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告;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调解过程中,可以直接称为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