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仲裁协议
知识点一、仲裁协议概述 (必考点)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特点
2、仲裁协议的特点
(1)仲裁协议的要式性;
(2)仲裁协议的间接性;
(3)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同一性;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1)所约定提请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是《仲裁法》允许仲裁事项;
(2)仲裁事项明确性。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知识点二、仲裁协议的效力(必考点)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约束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效力;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上述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道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3、对法院的效力——排斥司法管辖权
(1)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无法实现。
(2)有一种例外情况,即法院在当事人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受理案件后,被告当事人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作双方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而接受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例题•多选题】
北京顶新贸易公司与江苏新新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顶新贸易公司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新新制革厂亦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判决后新新制革厂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顶新贸易公司起诉有效
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
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
d、新新制革厂的仲裁申请有效
答案:abc
4、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1)授权效力;
(2)仲裁协议限定仲裁权行使的范围。
(二)仲裁协议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已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
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取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