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

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 质量的重要环节。

iz3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常考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完整的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知识点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常考点)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历年真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b、已签署的工程结算文件

c、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

d、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答案】b

【解析】已签署的工程结算文件不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历年真题】

建设单位办理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有()

a、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b、住宅使用说明书

c、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d、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e、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答案】 acde

【解析】工程质量竣工备案提交的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7)由于是大型公共建筑、不是住宅、所以不需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iz307042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

iz3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的资料。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 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知识点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项目, 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知识点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轮换考点)

1、《 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2、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并按规定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 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1)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iz3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三)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1. 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填写《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并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 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在《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中签字确认验收结论。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验收会议,组织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对节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4. 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节能工程的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对建筑节能工程存在重要的整改内容的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符合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工程为验收合格,即通过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6. 验收资料归档

(四)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 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 1) 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2 )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3)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 4 )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5) 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6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 .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1) 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2 )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3) 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4 )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5) 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 .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五)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 %以上4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iz3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容易就合同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引起纠纷,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

知识点一:工程竣工结算(常考点)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筑法》也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200410月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査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査。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i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3、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査意见: 1)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 500万元 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 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 5000万元以 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以上规定的期限 (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2、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3、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四)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1、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2、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査,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3、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 )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知识点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常考点)

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建设工程竣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

(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1、《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历年真题】

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b、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

c、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有次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d、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历年真题】

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发包人以装饰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索赔的、应予支持

b、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c、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验收规范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当应当承担责任

d、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可以免除

【答案】b

【解析】地基基础、主题机构不受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影响、都应在其合理的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

iz307045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知识点一: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2009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 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_ 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知识点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1、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2、工程爾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知识点三: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 %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