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立法

大纲要求:

   1.2 行政立法知识

   1.2.1 了解行政立法概念和我国的法律体系

   1.2.2 熟悉行政立法权限与程序

   1.2.3 熟悉行政立法的内涵和立法要求

重点: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难点:无

 

知识点一:行政立法的涵义及特点(常考点)

行政立法的涵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特点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立法)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知识点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必考点)

(1)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具有依职权立法的权力和依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可以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另外,还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的权力。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的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依法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

 

下列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是(  )

a、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会、首府城市人民政府

d、市属区人民政府

【答案】d

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三部分。

 

知识点三:行政立法原则(常考点)

(1)依法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

(2)民主立法的原则

建立公开制度;建立咨询制度;建立听证制度。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直接目的为了加强或者改善某一行政领域内的行政事务的管理;最终目的是实现和增进公民的权益。

(4)效率原则

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时效制度。

 

知识点四:行政立法程序(常考点)

概念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

程序

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

 

知识点五: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1、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行政法规时,应该决定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对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描述正确的是( )。

a、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但是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b、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地方法规和规章

c、地方法规的效力低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d、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答案】ade

 

2、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在一般的情况下,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约束力。地方性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