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特种设备安全法

【本节考情分析】

年份

单选题

多选题

合计

2009

22

12

4

2010

22

12

4

2011

22

12

4

2012

11

12

3

2013

22

12

6

大纲要求:

掌握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基本规定,分析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特种设备安全法

【本章教材结构】

关键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检查监督安全管理规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内容讲解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知识点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基本规定

考点1、特种设备的概念

1.锅炉

2.压力容器

3.压力管道

4.电梯

5.起重机械

6.客运索道

7.大型游乐设施

8.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考点2、《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考点3、排除适用的规定

第一百条:

1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2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考点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质检总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质监局)

考点5、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

1、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8条)

2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13条)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知识点二、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考点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规定(1819条)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考点2、设计文件鉴定(20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考点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

1.新产品的试验和测试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2.出厂附件规定(21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考点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管理

1.安装、改造和维修的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技术要求

主体: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

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3.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考点5、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1、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知识点三、特种设备经营的安全规定

考点1、基本要求

1、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文件齐全: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2、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3、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考点2、特种设备出租管理

1、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的特种设备种类:

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3、特种设备进口管理

1、进口的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2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同生产单位)

21条: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3、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知识点四、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考点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基本要求

 

1、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使用登记

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建立)

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例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a15     b30

c45     d60

答案:b

解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考点2、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

期限: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过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结果: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考点3、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理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考点4、公共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

1、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2、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a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b、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3.锅炉使用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2、从事锅炉清洗,要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

1、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2、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例题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为保证乘客安全,客运缆车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a.每日

b.每周

c.每月

d.每半年

答案:a

解析: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

5.电梯运行安全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考点5、特种设备改造、修理

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可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日常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考点6、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管理

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知识点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

考点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考点2、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1、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考点3、检验检测活动的规定

1.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职业准则

1、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2、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1、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辅助义务)

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事故隐患报告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4.投诉监督

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知识点六、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

考点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1.日常安全监察和重点安全监察

1、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考点2、许可、登记的规定

许可

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登记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考点3、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1.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不得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

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2.监察执法的规定

1、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2、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应当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4、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4.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及能效

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知识点七、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考点1、应急预案及演炼

1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考点2、事故抢救及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考点3、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等同事故报告,区别于事故调查)

考点6、事故批复

1、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2、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知识点八、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有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结:

特种设备的概念,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