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考点1:特种作业的特点

考点2:特种作业的分类

考点3: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考点4: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

考点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考点6: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考点7: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考点8: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知识点1 特种作业的特点

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独立性

二是危险性

三是特殊性

知识点2 特种作业的分类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目录规定,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十大类: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具体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等八个小类。

(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具体包括:司钻作业。

(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具体包括煤气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具体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氧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仪表作业等     

(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具体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等五个小类

知识点3 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点4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这是强制性规定,也是行政许可。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知识点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地点

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在     或者     参加培训。

(二)免予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三)培训机构的要求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2.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3.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知识点6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一)考核方式

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2.建立统一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3.必须依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6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二)考试程序

1.填写考试申请表,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2.考核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日内组织考试。

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4     

(三)发证程序

1.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2.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

3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资格许可凭证。为了防止弄虚作假、伪造、冒用、转让等行为,国家对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用人单位雇用特种作业人员,可以通过考核发证机关查阅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以防假冒。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及更新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ic卡,里面记载特种作业人员有关本人的信息,包括安全培训的信息等。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必须及时补发;发现有关信息变化或者损毁的,必须及时更换ic卡或者更新有关信息。

知识点7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一)复审期限

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     

7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二)复审程序

1.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2.申请复审的,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7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三)复审培训

《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7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四)复审不予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者注销情形的。

知识点8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一)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朱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4项、第5项规定的,     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2.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3.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离岗6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此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2.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3.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4.地方安监部门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真题举例

1-3-07.某火力发电厂有6台额定压力13.72mpa、额定蒸发量670t/h的电站锅炉。为保证锅炉启动和稳定燃烧,建有2500m3的轻柴油储罐。为发电机冷却,建有制氢站。制氢站装有1套制氢设备和4个氢罐,氢罐的工作压力3.2mpa、体积13.9m3。锅炉燃用煤粉由磨煤机加工后,经输粉管道直接进入炉膛。

该施工现场有哪些特种设备?哪些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参考答案:

1)特种设备:

电动葫芦、氧气瓶(罐)、乙炔气瓶(罐)、锅炉。

2)特种作业:

焊接(气焊、电焊)、切割(气割)、起重、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叉车)驾驶、锅炉(司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