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2)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附录a)。
(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附录a)。
(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