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4.业务流程;
5.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7.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9.分支机构还应公示总机构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10.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合同要求(战略放弃)
1.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2.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3.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